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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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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8188cc威尼斯(以下简称“学校”) 是在原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和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的基础上合并组建,2008年3月26日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学校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建设以工管为主体、工管理经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在电子信息、现代制造与光机电一体化、知识管理与技术经济等领域特色鲜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学校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各项办学活动。

第二条 学校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名称为:8188cc威尼斯,简称为:信息科大。英文译名为: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 BISTU. 学校网址为: http://www.bistu.edu.cn.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学校设有清河小营校区、健翔桥校区、清河校区、金台路校区、酒仙桥校区五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经举办者同意,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所需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等进行评估,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相关法规的规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8188cc威尼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学校使命和实现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 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在经费保障、资源配置等方面,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第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根据国家、社会经济、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在权限范围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优化教育结构。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 自主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对达到相关学业标准、学术水平的学生,学校依法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学术进步。

第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 开展社会合作共建,通过科技合作研究、共建教学科研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积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形成社会支持与服务社会的双向互动,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十四条 学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培育师生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涵育大学文化,传承学校精神。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端智力人才,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若干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按照相关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主持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二)学校党委的主要领导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院(部、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四)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8188cc威尼斯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遵纪守法和廉政廉洁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副校长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可设校长助理若干人,其产生程序及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工作。

(一)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等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各学院推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工作规程负责学位点申报,学位评定、授予、撒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有关学位争议处理及其他学位事务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教职工代表按相关规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能。教代会、执委会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和审定,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意见建议。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教务处副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需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任期三年,可连任。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教学专家组,对研究生教育项目、教育教学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重要改革等事宜进行调研、咨询和评议,对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评议。专家组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就相关事宜进行论证、审议、协调、评估等。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由学校党委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党委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 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依照其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直属机构。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资企业,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校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成员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考核。学院作为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 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培养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用和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房屋等,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院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学院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按照党内相关法规的规定选举产生,或由学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1人, 副院长若干人,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任命。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政联席会”)由学院党政正、副职干部等相关人员组成,是学院实现党政集体决策的基本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的的职责、组成由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单位学位授予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和自身职能,参照学校对学院的管理方式进行自主管理,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术行为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规范。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工作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程序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爱护学生。

(三)恪守职业规范,守法爱国敬业,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岗位任务。

(五)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 合理设置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各类岗位的高、中、初级等级。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学校及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听证、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学术水平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按程序提出申诉。

(八)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恪守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发展辅导体系, 健全学生资助、心理咨询、素质拓展、职业发展等服务体系,为学生学习、成长创造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综合评价、 奖励和约束制度,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奖励和约束。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自主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留学生(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据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8188cc威尼斯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各类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各内部组织机构分配各类办学资源,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基础条件建设,构建社会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七章 校训、 校标、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以为学,信以立身”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标基本构图由 “信息科大”汉语拼音的声母组成,标志外圈的四个线条组成的图案代表宇宙的宏观世界,标志的中心图案代表宇宙的微观世界,图案以冷、暖两色调组成,暖色代表活力创新,冷色调代表智慧科技。整个图案寓意8188cc威尼斯探索、追求宇宙宏观与微观世界的真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8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后,学校予以公开发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 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导致本章程全部或部分条款不适用时,应当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进行。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照第六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